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6月底,经整顿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5、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6、因资源枯竭而超层越界开采的各类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7、在国家旅游风景区内开办的各类煤矿要予以关闭。
  8、国有煤矿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已取得“两证”且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家重点煤矿长远发展的,要予以关闭,并按有关政策给予酌情补贴,或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以大矿为纽带实行资产重组。
  三、关井压产的工作步骤
  关井压产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在1998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关井压产的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关井压产的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调查核实和下达关井压产通知阶段,在1999年3月底完成。按照关井压产的具体要求,在1997年煤炭生产秩序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情况,排队分类。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全部下达关闭通知单;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下达停产通知单。
  (三)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阶段,在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彻底关闭所有应予以关闭的小煤矿,包括停产整顿后仍然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四)关井压产的检查验收阶段,在1999年底完成。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应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天内,将该阶段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四、关井压产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经核实依法关闭的煤矿规定如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