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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川府发〔1998〕82号)


  为认真贯彻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就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关井压产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关井,县长负责,保持稳定,综合治理。
  各地要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保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煤炭工业经济结构、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为目标,以县长负责制为组织保证,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调整煤炭生产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要求
  (一)按照全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到1999年底,我省关井压产的目标是:关闭矿井2159处,压减产量1420万吨(各地关井压产指标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
  1、对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取缔。
  2、依据《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应依法取缔。
  3、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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