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川府发〔1998〕82号)
为认真贯彻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就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关井压产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关井,县长负责,保持稳定,综合治理。
各地要以《
煤炭法》、《
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环保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煤炭工业经济结构、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为目标,以县长负责制为组织保证,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调整煤炭生产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要求
(一)按照全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到1999年底,我省关井压产的目标是:关闭矿井2159处,压减产量1420万吨(各地关井压产指标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
1、对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取缔。
2、依据《
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应依法取缔。
3、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