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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区城建监察执法暂行规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沿街流动销售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涂写、刻画或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取得占道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饮料、瓜果但未设置收集废弃物容器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店铺越门摆设招徕顾客宣传标牌的;
  (四)未经批准设置标牌和指路标志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店铺越门出摊占道或摆桌经营(摆桌经营的以桌计罚)的;
  (二)经批准占道经营,但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改变经营范围的;
  (三)临街设置的遮阳篷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营中产生的炭灰和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
  (六)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各类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废弃物的;
  (七)临街设置的广告牌、画廊、宣传橱窗等残缺、不洁,在限期内未维修、更新的;
  (八)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九)大件的生活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收集点投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占道经营许可证摆摊设点的;
  (二)在园林绿地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的;
  (三)在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整修树木、绿地、修剪草坪遗留的枝叶、草木、渣土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的;
  (二)临街建筑施工工地污水沿街溢流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或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修车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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