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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16日 川办发〔1998〕98号)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四川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现对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预算为各部门的年度执行预算,包干使用,不得突破。凡年初预算作了安排的项目或预算中已经包括的支出专项,尤其是财政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和正常的公务费、业务费、一般修缮购置费、会议费等,一律在各部门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自行解决,杜绝办一件事要一笔钱的现象。
  一、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年初部门预算之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和省出台新的重大增支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确需调整部门事业发展或工作计划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而需要增加的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超过年初预算包干范围需要增加支出较多的事项。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增加支出较多的事项。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事项以及符合财政专项经费补助范围的其他支出事项。
  下列情况不属于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年初预算作了安排的项目或部门年度包干预算中已包括的支出事项;国家和省禁止的支出项目,以及应由部门、单位或职工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单位未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实行收支统管的。
  二、专项经费报告的形式和申报程序
  (一)省级各部门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报告,应详细陈述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提供有关的文件依据或文字材料,提出资金的筹集渠道以及安排使用的详细预算方案。
  (二)省级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申请报告一律以正式文件专题报告,不得以便函或个人名义报告有关专项经费申请事宜,更不得在议事纪要或其他工作性报告中附带专项经费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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