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
(1999年1月2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及国家发展计委、建设部针对个别省、市高速公路、桥梁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此为鉴,切实抓好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省建委对全省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
(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综合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立项管理,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省级各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业管理责任。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政管理责任。
(五)建设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项目管理责任。
(六)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和建材生产、设备制造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工作范围内对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达到工程招投标率100%,工程质量受监率100%,工程质量和产品合格率100%。今后,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除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和地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二、严把设计质量关
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都必须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承担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不准转让图签、图章,不准无证设计,不准挂靠设计,不准越级设计,不准无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必须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审定,由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工程设计必须按规范进行,实行方案比选、优化。严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施工图设计,不得以方案代替初步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三、严格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生产和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生产出合格产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使用经质量认证和检测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不准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准以低质量冒充高质量,不准以低标号代替高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