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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行业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1998年9-12月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行业已退休人员执行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
  从1999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统一按川府发〔1997〕15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行业或企业、单位规定的非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单位负责支付。对于按原行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省政府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按行业或企业、单位分别测算确定,采取加发“行业调节性养老金”的补贴办法,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行业调节性养老金”实行5年过渡办法,其标准每年减少20%,逐年调整,5年后与省的规定并轨。具体加发补贴的过渡办法,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五、做好行业统筹企业的各项具体交接工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进行,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同企业共同清理审查。要清理审查1998年1-8月职工的退休情况,凡不符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作为离岗退养对待,暂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要按规定清理审查行业统筹项目和标准,凡非统筹项目和超标准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不能纳入省级统筹项目。
  存在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要按规定全部移交给省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审计。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统一按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实行差额缴拨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单位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待过渡一段时间后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
  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本系统养老保险工作的,由省税务部门对行业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对行业统一拨付基本养老金;无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由省税务部门直接或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对企业拨付基本养老金。
  七、省社会保险机构要组织和指导行业或企业、单位推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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