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川府发〔1998〕60号)
《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已翻印下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规定,现依据国务院《通知》和《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现移交我省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统一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由省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1998年9月至12月,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仍按行业原规定执行(国有重点煤矿按《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8〕22号规定从1998年7月起,下同)。
从1999年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低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13%。煤炭、银行、民航系统的企业、单位经过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我省地方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铁道、邮电、电力、石油、有色、中建、交通系统的企业、单位,原则上经过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我省地方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具体调整办法,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从1999年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政府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
从1999年起,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原则上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上一年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进行建立或调整。职工调动、死亡或退休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均按11%的帐户进行计算。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