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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9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 川府发〔1998〕55号)


  今年以来,生猪市场疲软,购销价格下跌,农民养猪出现亏损,这势必影响到川猪优势的发挥,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从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提高川猪质量,调整品质结构,重视加工储备,积极开拓市场。同时,为减轻生产和经营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猪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对生猪税费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坚持保底调高,重税轻费,征管并重的原则,分类列项,区别对待,适当调减。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屠宰税:自宰自食部分4元/头,经营部分征收12-15元/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生猪,依率查帐征收,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及个体户经营生猪的征收18-25元/头;
  (三)个人所得税1-5元/头;
  (四)教育附加:按纳税人所缴增值税额计征,征收率3%,标准为0.54-0.75元/头;
  (五)工商市场管理费:在市场交易环节征收6元/头;
  (六)防疫费:标准为0.8-2元/头、份、次(指对每头猪1次注射1份疫苗);
  (七)检验(疫)费:标准为5元/头,其中检疫费2元/头,检验费3元/头;
  (八)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对生猪经营者提取0.4元/头。
  城建税,交通建设附加暂缓征收。
  各地征收的发展基金,县、乡、村收取的生产组织费取消。
  除以上所列税费项目外,一律禁止各种搭车收费。
  按以上所列税费项目共计43.74元/头-59.15元/头。
  二、规范征收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按照政策规定,不准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税费,不准向农民下达生猪生产、交售的指令性计划,不准超额征收或搭车加码收费。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坚决控制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做到据实征收和规范管理。同时,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主动缴纳依法承担的生猪税费,加大征收力度,严禁偷漏逃税费。该收的坚决收取,力求标准降低后,总的收入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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