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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
  (三)为外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四)为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五)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每半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服务;
  (四)查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证》;
  (五)对外来暂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育龄妇女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服务报告单。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在承包的管理费中支付。未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填写《成都市外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卡》。对没有证明的,应限期补办并通知暂住地的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劳动、工商、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交通营运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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