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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8日)废止

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和方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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