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原属县供销社的专业公司,建制不变,作为县联社的业务经营单位,在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公司的指导。基层社向县联社投股,对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县联社为基层社服务,对基层社实行分红,并组织所属公司与基层社发展专项商品联营,组织基层社联办经营、加工等业务,发展与其它工商企业横向经济联合。
县联社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县供销社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一方面继续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完成商品收购、调拨计划和国家给予的各项任务;一方面主动灵活地开展购销、服务活动。支持基层社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积极帮助基层社开展购销业务,兴办加工企业和经营设施;代表基层社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认真办好贸易货栈或综合贸易服务公司,帮助基层社扩大业务经营和服务范围。县联社的常设管理机构成员和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报同级党委备案。
县联社所属公司实行分别核算,由县联社统一向国家上缴税利,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县联社要进一步扩大各公司的自主权,组织、支持他们主动灵活地开展业务活动。贯彻落实为基层社、为农民服务的方针。公司经理由县联社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酝酿提名任命。公司可以自行聘请有业务、技术专长的人员,担任业务、技术顾问。
五、扩大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联营,把各种集体企业、专业户、重点户和个体户,团结在自己的周围,逐步把供销社办成农村产前产后的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和促进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村的经济活动逐步引导到有计划发展的轨道上来。对于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后的农副产品,除政策规定不准议购议销的品种外,供销社应不受商品分工和行政区划限制,进行灵活购销,可以为农民代销,可以自营或与其他企业联营;可以在城市设立推销机构或同城市各种经济成份的经营单位联营。城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方便,包括开办交易市场或行栈,组织合作商店、个体商贩代销等,吸引农副产品进城。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副食品和建筑材料,供销社都应按照合理的商品流向,向批发站和工厂进货。县联社也要积极帮助基层社订货和代销、代购商品,以扩大农村供应。
供销社要大力扶持专业户、重点户的发展,并把这一工作同扩大城市、工矿区货源,增加出口商品结合起来,要主动同专业户、重点户和社队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工业、商业、畜牧、兽医、保险、植保、信贷等有关单位,开展购销、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提供市场信息,指点生产门路,调剂种子、种苗,供应生产资料扶持必要的资金,搞好技术推广和产品推销,联合办仓库、冷库、商业网点、加工企业和各种服务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