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3年6月24日 川府发〔1983〕102号)

  一、我省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工作,从一九八0年开始,经过试点和在面上推广大竹经验,已取得一定成效。全省认真抓了基层社的改革,通过清理社员股金,已落实股权百分之九十,扩大了农民入股,加强了民主管理;有一百五十多个县以供销社为依托,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联营;一百二十五个县建立了县联社。许多供销社经过改革,加强了对农村多种经营生产的指导和扶持,加强了同农民的经济联系,密切了农商关系,农村商品流通不畅的状况有了改善。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路子是对的。但是,从全省来看,改革的步子迈得不大,还跟不上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因此,加快和深入改革供销社体制,全面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仍然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遵照中发〔1983〕1号文件和国发〔1983〕21号文件确定的方向和原则进行,尽快恢复合作商业性质。改革的重点是:增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改“官办”为“民办”,改吃“大锅饭”为按劳分配,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
  通过改革,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城乡经济的纽带作用,做到“一身二任”:既保证完成国家的任务,又代表农民利益,积极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提供各种服务,逐步向产供销结合、农工商综合经营的联合体方向发展。并扶持和协同农村市场其它流通渠道,共同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
  改革的出发点和衡量改革成果的主要标志是:通过组织生产,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使农民实现多产、畅销、增收、致富。
  三、恢复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要认真落实社员的经济、民主权利,使社员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保证社员群众在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和职工奖罚等方面,充分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
  基层供销社拥有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盈余除上缴调剂基金外,由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上级提出的原则,讨论确定企业积累、发展基金、生产扶持基金和社员分红的比例。
  基层供销社应按经济区域设置,发挥它在建设农村集镇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少数不符合经济区域建立的基层社,应通过试点,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域建社;对于已按经济区域建立的基层社,不要再退到公社建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