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安置人员的工资、户口、粮食等关系,由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安置机关的通知办理。
三、劳动指标。安排中所需劳动指标,按照国发〔1980〕70号文件,在省劳动局分配给各地区落实政策的指标内解决。
四、工资待遇。被错处理人员(不包括作复员处理的干部)经复查纠正以后,由本人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其离开部队时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调整工资级别的,应由安置单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0〕38号文件和民政部、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民发〔198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工资一律从批准安置之日起计发;批准退休、退职处理的,当年的退休、退职金由部队一次拨给当地民政部门代发。改按复员安置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72〕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龄计算。被错处理的人员,自离开部队至安置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原是干部、职工的,应连续计算工龄。
六、改吃商品粮问题。被错处理人员的家属、子女需要改吃商品粮的,应是原经批准随军,确因受株连随迁到农村的配偶和一九八0年七月底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的子女(含后生子女),对于虽已成年但仍在普通中学读书和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及已成年的未婚独生子女,经批准安置机关核实后,就地改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对于多子女均已成年的,可允许一名未婚子女改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
七、粮贴待遇问题。经批准安置的人员,按照省物价工资领导小组工资办公室川劳发〔1980〕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在被错处理前享有粮贴待遇的,可从批准安置之月起恢复(不包括粮困部分),按照地方同级干部冲销后的粮贴金额发给;在被错处理前没有粮贴的人员,一律不得实行粮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各地贯彻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事局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