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
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年6月16日 川府发〔1981〕109号)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即国发〔1980〕194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已印发各地,现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置范围和对象。这次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的对象,应是过去在部队被错处理离队的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在编和非在编的职工,经部队复查,属于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
被部队错处理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干部和工人条件的人员,不属这次安置范围。
国发〔1980〕194号文件下发以前,对军队中其他被错处理的人员落实政策,应分别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安置办法。过去在部队被错处理的人员,经部队复查纠正后,有工作能力尚未安置的干部,由原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与本人现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改按复员处理的干部,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工作。安置的办法,按现行复员政策处理;原属部队系统在编和非在编的工人,由县以上劳动部门接收安排。上述人员,可以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安排在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已在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除个别有特殊专长的科技人员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以外,其余人员不再另行安置。在分配他们的工作时,应量才使用,发挥其专长。
已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部队原处理单位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和退休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直接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退职条件的,由部队和地方共同做好工作,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由本人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直接办理退职手续,交安置地的民政部门管理。作退休、退职安置的,可就地改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上述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时,其子女不能补员顶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