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卫生人员长期扎根农村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优惠待遇。对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其他农村一线人员的工资待遇给予政策倾斜。对在县及县以上中医机构及农村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骨干,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是集体人员的,可集体转全民是工人的,可聘为干部。
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资方式,建立集体卫生人员退休保障金,使之享受与全民所有制卫生人员基本相同的退休金待遇。
(30)加强卫生队伍管理。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调配,由卫生主管部门党委或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报批。
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机构,凡未经卫生技术培训合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七、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增加卫生投入
(31)完善卫生经济政策,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补偿为铺、社会多方资助、实行优惠政策的卫生投入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到2000年,争取全社会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32)各级政府的卫生投入应重点保证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及医学科技教育等重点领域。
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偿服务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冲抵财政拨款。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证,实行“收支两条线”。医疗机构的经常性出支通过提供服务取得部分补偿,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重点学科发展给予要的补助。乡镇卫生院及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补助水平要适当提高。
继续实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农村卫生事业重点县建设、中医事业建设和重点疾病、地方病防治项目补助,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补助项目。
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不承担为国家经济积累的任务,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不承担社会集资摊派,免交有关的附加、配套、调节、管理等费用。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实行先征反返的政策,返还的资金用于卫生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