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继续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原则,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小康县(乡、村)建设的考核内容,“九五”期末,全省以县为单位,必须全面达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要求;初级卫生保健已经合格的县,要逐步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要求。
(14)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以农民个人筹资为主、集体扶持、地方政府适当补助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划拨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乡、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按1-3%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和作医疗的集体补助;村提留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合作医疗。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和动员农民群众自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缴纳标准,在确保合作医疗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0元/人.年。农民自愿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属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
保健保偿是合作医疗制度在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体现形式,要大力提倡与推广。
(15)继续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卫生服务体系。应建而未建卫生院的乡镇,“九五”期间应建立起来;应建而未建卫生站(室)的村,应尽快建立。对现有农村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继续推进农村卫生事业重点县建设和县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建设。“九五”期末,全省县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全部排除危房,基本达到房屋、设备、人员三配套;努力加强县级血吸虫病防治站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建设,增强其服务功能。乡镇卫生院要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
(16)加强农村卫生事业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乡办乡管体制。对那些经济困难、管理不力的地方,可从实际出发,实行县乡共管、以乡为主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实行县卫生局直接管理,乡镇卫生院在坚持集体举办的前提下,其经营管理形式可灵活多样,做到服务人民,有医有药,能防能治。村卫生站(室)实行集体举办为主的多种形式办医,村民委员会负责解决卫生站(室)房屋、设备和乡村医生的报酬。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室)实行业务技术指导与管理,条件成熟的应逐步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17)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要把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作为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卫生扶贫的力度,把卫生扶贫纳入各级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在扶贫经费中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卫生扶贫工程,重点搞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人群的预防保健、地方病防治和开展合作医疗,同时要把扶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以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发达地区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和城市支援农村的制度,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巡回医疗等方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水平。
四、切实搞好预防保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