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健全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强化卫生执法职能,改革和完善执法监督体制,调整并充实执法监督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强化乡镇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9)严格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加强对药品经营、销售的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药品市场和商业营销点;坚决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
(10)改革卫生服务体制。城市基层卫生机构要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以社区、家庭为服务对象,有计划地组织和分流卫生人员在居民区内开设服务网点,开展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综合卫生服务,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农村卫生院要有2-3人专门从事预防保健工作,其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都要坚持以医疗为中心,扩大预防,承担防保工作任务。在多级防保机构共处的城市,要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界定各自职责权限,也可实行机构合并。
(11)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稳步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农村建立和发展由政府组织、民办公助、群众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和农村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保健保偿制度。
(12)改革卫生运行机制。卫生机构要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管理,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
公立卫生机构实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使之成为独立事业法人主体。其他卫生机构可实行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继续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技术人员资格评聘分开、竞争上岗的用人制度和工作质量、效益或实绩与个人收入挂钩的分配制度。社会力量和个体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求发展。
加强卫生产权制度建设。完善公立卫生机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对于经营管理有困难的中小型卫生机构,在保证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模式。
各级卫生机构在保证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可扩大与本职业务相关的社会卫生服务,组织富余人员举办工副业。
三、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