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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卫生事业的发展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其发展水平要与国情、省情相适应,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
  卫生事业要坚持走以内涵发展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卫生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5)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卫生事业的发展实行政府扶持、市场调节和社会补偿相结合的政策;卫生事业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谁举办、谁投资、谁所有的政策;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体为补充的卫生发展体制;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与全行业管理的体制;卫生事业要协调发展,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要逐步缩小发展差距。
  二、积极推进卫生改革
  (6)改革卫生管理体制。省、市、地、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区域卫生规划的事权划分,搞好区域卫生规划。要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要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经费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逐步改变完全按行政区划和行业设置卫生机构的做法。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卫生机构要限制其发展,条件成熟的要“撤、并、转”。设区的城市,要严格控制新设区级卫生机构,有关任务可由市机构或由其派出机构承担;必须设置的要严格控制规模,职能不一定上下对口。县级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独立行使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经济手段,加强卫生行业管理。乡镇政府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根据乡镇实际设置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也可与相关机构合署办公,负责辖区内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乡镇不设置办事机构的,要落实人员负责卫生事业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管理。
  (7)改革办医体制。坚持以国家、集体为主,社会力量和个体为补充的办医体制。政府对医疗机构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
  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福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对其实行不同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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