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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规范标准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不完整、不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图案的;
  (三)涉及港台名称时,给人造成主权国家印象的;
  (四)丑化、影射、诽谤、侮辱我国历史著名人物的;
  (五)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的。
  第六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不允许下列内容发布:
  (一)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亵渎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
  (三)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
  (四)在广告中宣扬有神论的。
  第七条 广告宣传内容要科学,不得夸大、虚假,不得有迷信、荒诞的内容,不得宣传伪科学。
  第八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五款,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新的社会风尚,不得出现在公共场合打斗围观、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妨碍交通、燃爆竹等内容。
  第九条 广告宣传要尊重妇女,下列内容、画面、形象不得出现:
  (一)歧视、侮辱妇女;
  (二)妇女模特裸露明显;
  (三)不恰当地渲染描述女性生理反映;
  (四)使用不健康、不正常的女性形象。
  第十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六款,有下列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
  (一)追求过份感官刺激的;
  (二)直接描写或暗示性行为、性心理、生殖器官、性挑逗,诱发产生不健康意识;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的用品、产品、药品、滋补品的特性、功能,以此诱导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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