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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规范标准

四川省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规范标准
 (1996年4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活动中,要体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基本要求,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过程中,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注重社会效益。
  第三条 加强广告市场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广告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促进广告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服务。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在本省下列媒体发布的各类广告: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导游图集、画册、挂历、台历、图片、图卡、票证等各种宣传品刊登的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幻灯、电子显示屏及电子计算机网络等播映的广告;
  (三)利用户外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或空间设置的各种广告;
  (四)利用文化、体育、娱乐、商业、服务、旅游及博物馆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六)通过邮局寄的各种广告宣传品;
  (七)印刷在各种商品上或随商品出售、馈赠、散发的广告宣传品及产品说明书;
  (八)在各种文化、娱乐场所设置的文艺广告;
  (九)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五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一、二、四款。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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