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1998年7月起,各地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都要统一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现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个基数分别确定企业费率,或按两个基数之和为基数确定企业费率的,都要统一到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
六、从1998年1月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的,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执行。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时,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七、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定期确定。
八、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在贯彻国务院《决定》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把这项工作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努力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同时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企业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民主管理的基础比较好的条件下,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划转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
九、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一定要解决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离休人员的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领导,要将基金的收缴列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企业要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不得兑现经营者奖励收入。各市、地、州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企业省级统筹基金,确保省级统筹计划的完成。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基金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