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川府发〔1997〕1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务院《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规定的《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各市、地、州要按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部署和要求,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目标。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逐步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统一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第2年,应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推进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三、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现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省级统筹的覆盖范围,增强省级统筹基金的调剂力度,逐步实现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以及统一制度、统一费率和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从1998年起,全省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将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县级统筹或市、地、州级统筹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轨。
四、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统一规范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企业费率),切实控制企业费率。要逐步统一各县(市、区)企业费率和各市、地、州企业费率,以过渡到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费率。在全省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费率前,仍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规定企业费率。要按照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要求,确定企业费率;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等措施,控制企业费率;要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企业费率。从1998年7月起,按重新确定的企业费率实施。已实行统一费率的市、地、州,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基金积累不足,费率确需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送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暂不能实行统一费率的市、地、州,所属县(市、区)确定的企业费率如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报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