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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1990年以来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川委办〔1998〕17号)


  一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川委发〔1997〕25号)精神,在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乱占滥用、荒芜耕地的势头。但是,目前部分地方对冻结工作产生了松劲情绪,少数地方乱占滥用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审批土地等违法现象又有发生。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强化土地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中办发电〔19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办发电〔1998〕2号文件,提高对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巩固“冻结”和“大清查”成果,克服松劲情绪。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深入广泛地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精神家喻户晓。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监察等部门对1997年4月15日以来冻结审批耕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要把检查与去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的处理工作结合起来,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检查情况于5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抄送省国土局。省委、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冻结审批耕地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要把贯彻落实中办发电〔1998〕2号文件与贯彻中发〔1997〕11号和川委发〔1997〕25号文件结合起来,把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工作与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基本农田的计划与管理、土地的开发复垦与综合整理、企业改革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和加强地籍地政规范化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按规定报批解困房、安居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与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结合起来,坚决做好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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