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一)按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保统筹体系。
(二)各地要建立社保资金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要切实加强监督。
(三)社保资金要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统筹,不及时上缴的,将由省财政实施扣款。
(四)合理安排使用好社保资金,对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资金,要妥善调度,确保及时到位。
(五)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8〕11号)规定,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改由同级财政拨款。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
三、落实责任制,全方位、多渠道筹措维护社会稳定资金
“稳定压倒一切”。维护社会稳定应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大事。要落实责任制,全方位、多渠道筹措维护社会稳定资金。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应将本单位、本系统维护社会稳定的资金需要置于首要位置安排。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基金,也应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本单位、本系统偿还政府性债务、下岗职工再就业“一基两低”生活费的发放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支出。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等,也应落实责任制,大力组织收入、筹措资金,优先保证本企业、本单位维护稳定的需要。
四、落实好银行工资性贷款
银行工资性贷款实行“六长”负责制,银行、财政、社保“三管齐下抓两保”。即财政厅(局)长、劳动厅(局)长、人行行长、工行行长、农行行长、建行行长负责,抓好银行工资性贷款工作。财政负责贴息,劳动社保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查报批。
五、加强维护社会稳定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在大力筹措维护社会稳定资金的同时,也要重视并加强资金管理,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被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