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财政调控多方筹集资金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
(1998年4月24日 川府发[1998]28号)
当前,我省和全国一样,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形势很好。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因素较多,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下岗、金融风险等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财政调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好1998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维护社会稳定资金
1998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一保吃饭、二保稳定”的基本原则,财政支出安排要重点保证工资政策兑现、“一基两低”生活费的发放、偿还政府性债务、处理突发事件资金、公检法司部门必要的办案经费。维护社会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还应包括:
(一)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7〕85号),落实对特困企业及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人所得税以1996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新增部分全部用作解困资金。
(三)当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总预备费中,用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支出不得少于50%。
(四)当年收入预算的超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应主要安排用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
(五)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过紧日子的思想,在今年财政预算基础上,压缩会议费、通讯费、招待费、出国经费、购车经费10%,停止购买和认真清理移动通讯工具,将节省下来的经费用于维护社会稳定。
(六)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合理安排新增财力,加大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力度,尽可能再调剂出部分保证维护社会稳定的资金。
各级预算还未批准成立的,必须严格按以上要求安排预算;预算已经规定程序批准成立的,也应按以上要求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相应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