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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绿化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收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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