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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

  (一)审查一市两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邛海保护管理及污染防治规划;
  (二)协调、考核一市两县人民政府在邛海集水区内的生态、植被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需由凉山州人民政府协调的有关邛海保护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一市两县人民政府保护管理邛海的职责为:
  (一)制定所辖区内邛海保护管理及污染防治规划,报凉山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督促、检查所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邛海保护管理及污染防治规划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
  (三)督促、检查所辖区内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四)负责领导所辖区内生态、植被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五)责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所辖区内建设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组织对邛海水质保护的科学研究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条 州级环保、计划、经委、建委、国土、水电、林业、乡镇企业、卫生、工商、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一市两县人民政府,切实搞好邛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第三章 保护治理

  第十一条 邛海水体的水质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面水Ⅱ类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向邛海及流入邛海的河流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废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湖滩地堆放和倾倒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邛海及流入邛海的河流排放、倾倒或者埋入保护区范围。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邛海及流入邛海的河流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禁止在邛海保护区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禁止在邛海水体及流入邛海的河流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 邛海集水区内跨区域河流的水质保护,实行分段负责制。河流流经一市两县行政辖区交界处及流入邛海入湖口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其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按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控制,入湖河口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Ⅲ类环境质量标准。
  邛海保护区内地面水环境水质例行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凉山州环境监测站承担,建立邛海保护区水质监测动态数据库,并定期向州人民政府邛海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及一市两县人民政府提供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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