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外办省公安厅
《关于外国人到非开放地区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23日 川办发〔1997〕122号)
省外办、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外国人到非开放地区的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国人到非开放地区的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的有关规定,制止涉外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涉外工作的归口管理,现就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或从事其他活动规定如下:
一、我省对外国人旅行地区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开放地区不再分甲乙类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90号)规定,对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两类:即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含控制开放地区)。
二、外国人到各类地区的审批权限以及有关规定:
(一)开放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旅游,不办旅行证,不需事先通知,持有效证件即可前往。如到自然保护区,需事先征得省林业厅同意。到我省开放地区从事社会调查、考察等活动应报省外办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不能从事与其入境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二)非开放地区(含控制开放地区)。这类地区是严格限制外国人前往的地区。外国人确因公务活动需要前往,接待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前写出报告,主报省外办,抄送成都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公安厅,经研究批准后,凭省外办批文和外国人护照签证(含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外国人因探亲等私人事务确需前往非开放地区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此次旅行有关的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的活动,接待单位或有关陪同人员应按审批部门规定的路线、所报的考察内容和活动范围安排,不得随意改变,并切实做好涉外安全保密工作。
三、对非开放地区管理的规定:
(一)凡在非开放地区选定与外国合资、合作、考察项目等,涉及跨省、区的,事先要征求公安部的意见;若不在一个大军区范围的,还应征求总参谋部的意见后,按规定报批。
(二)凡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拍片、采访,需持广电部、外交部、总参谋部的批件,经省上有关部门认可后,方能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