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极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又符合全省期刊结构布局优化需要的内部期刊,在“停一办一”的原则下,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可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请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序列。内部期刊转化工作做得好的市、地、州,在符合全省期刊业合理布局的前提下,今后优先考虑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办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凡被省里确定为向国家申请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内部期刊,可出版至第二批清理时再行停刊。
三、科技类期刊的治理方案,由省科委根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的治理要求,参照此方案的原则,商请省新闻出版局制定。
四、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管理类别。
五、全省第一批清理的内部期刊的治理转化工作,在1997年12月前结束。从1998年1月1日起,所有转为“工作简报”和“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原“四川省内部期刊准印证”一律作废,不再以期刊杂志形式出版。确定为第二批清理和经省上同意报转为公开发行的内部期刊,可继续办理1998年度的发送工作。正式期刊的治理工作,在1997年12月结束。自1998年1月1日起,停办期刊不得继续出版。
正式期刊治理结束后,将按照新颁布的《
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换发新的《期刊登记证》。
附件3: 四川省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电视台(站),统一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及在广播电视网上乱开前端,播放节目,凡已开办的,一律撤销。
广播电视系统需要设台而又具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外资办台或与外资合作办台,严禁出租、出让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
二、地区(州)所在地的县市以及市辖区不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区分市辖区承担着只管城市或既管城市又管农村和远郊区的不同情况,合理调整播出机构,确保党委、政府宣传工作的需要,确保广播与电视、城市与农村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三、同一县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要合并为一座广播电视台,主要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自办少量当地新闻和专题节目,只能播出从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渠道购买、取得的影视文艺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