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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推荐、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要向农业科技人员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倾斜。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特别是县及以下基层单位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选拔推荐,要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
  (四)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成绩,政治素质好,具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农业科技人员,可按程序推荐选拔到县乡党政机关工作,优秀的可选拔到领导岗位工作。
  三、认真落实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农业科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应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文件的规定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实行浮动、固定工资,其浮动、固定工资均应按规定比例计算核定活的部分(津贴),并按单位津贴分配办法兑现。
  (二)在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比国家规定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8%掌握,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提高8%津贴总额,在总额内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工作的艰苦程度和完成承包合同等实际情况拉开差距,合理分配。
  (三)对分配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仍实行一年见习期,但可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提前执行定级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其定级工资标准可比国家规定同学历人员高一档。调出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其工资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农业院校、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含农、林、牧、渔等场)的人员到三州、攀枝花市、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和金口河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县以下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期间,可享受当地职工同等的地区性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五)县以上农业院校、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含农、林、牧、渔等场)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坚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时间实行补贴,即:一年中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满2个月不足4个月的,加发半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指本人工资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之和,下同);满4个月不足6个月的,加发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满6个月及以上的,加发两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执行上述补贴的人员,不享受本条第1、2、3款所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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