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农业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人员的外语要求仍按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川职改〔1991〕2号)、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四川省农牧厅《关于〈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知识和外语统一考试的试行意见〉和〈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大纲(试行)〉、〈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外语统一考试大纲(试行)〉的报告的通知》(川职改办〔1991〕2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确因研制、培育新品种、开发新技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一年中在县以下(不含县,下同)农业第一线工作时间达6个月以上,当年未能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农业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出具证明,经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机关认可后,采取“先评后考”的办法,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首届任期内按规定补考外语。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农业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不作要求。
  (四)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扶贫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要的职务数额,所在单位不能解决时,由同级人事部门单列指标,专项下达。对通过国家评审取得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的人员,各单位要做好相应聘任工作,所需职务数额由省人事厅专项下达。
  (五)被列为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并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按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报批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下达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六)重视农村乡土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解决好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职称评定问题。要大力提高农民技术人员的文化素质,加强科普宣传,加大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的力度,并将培训考试成绩作为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依据之一。要将应用农业技术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成绩和效益作为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农业学术、技术队伍梯队建设,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
  (一)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业学术、技术队伍梯队建设。要选拔、确定一批学术造诣深,在我省农业科研、推广、生产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农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要充分发挥中老年农业专家的作用,积极培养、造就一批跨世纪农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农业科技骨干,以适应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到农业生产第一线进行科技承包的技术人员,其承包的成绩和效果要与其物质利益挂钩。对在农业科研、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推广实用技术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