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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规范运作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坚持社区范围内资金合作原则,坚持为农民、为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办会方向,坚持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体制。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办理许可证登记,领取“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许可证”。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在集资融资活动中的管理监督作用。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不按制度办事给农村合作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农业部门要充实力量,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要实行理事长、业务主任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参照金融机构的作法,建立健全防盗、防骗、防抢和保证资金安全的“三防一保”体系,保证农村合作基金不受损失。
  (三)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应按一定比例建立风险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农业部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专项管理,专项存储。该项资金,只能用于防范风险,不得投放使用。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商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
  五、切实保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办理许可登记和工商登记后,其法律地位即确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法融资,保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严禁不顾政策、制度的规定,干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正常融资活动;严禁给农村合作基金会下达指令性的集资或借款计划;严禁搞权力借款;严禁用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给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和资金。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巩固发展
  新闻单位要全面、正确地宣传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把农村合作基金会同其他各类基金会区别开来,把农村合作基金会正常集资融资活动同社会上的乱集资区别开来,把个别问题同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总体发展趋势区别开来,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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