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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1990年以来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8日 川委办〔1997〕38号)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适应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增加集体积累能力、健全农业投入机制的需要,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业投入,缓解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壮大,其作用日益明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制度执行困难、不良资产增多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管理。为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平稳、健康发展,消除隐患,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
  省委、省政府早在1988年就已明确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也指出,要“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级党委、政府对此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保证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范围内平稳运行、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理顺关系
  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乡镇农经站承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管理、资产管理、集资融资管理和政策、业务指导;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发挥协调、保证作用;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挂“农村合作基金会”牌子的金融行为进行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帮助农村合作基金会正确执行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因违反法规和制度规定,给农村合作基金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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