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把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作为限制国有困难企业继续亏损的重要手段,营造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对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国有企业应当进行整顿,由企业按以销定产、以产定岗、以岗定人的要求,提出减人增效、扭亏解困方案。整顿期间,在岗职工只发基本工资,富余的下岗职工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待业,并领取基本生活费。在实施过程中,可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缓收利息。
对符合条件,通过减员、减息后能在一年内扭亏为盈的企业,可在企业减员前提下,减免当年利息,并对所欠逾期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区别不同程度予以减免。企业减员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协商提出后,报市协调小组核定。
(四)对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必须提出资产重组方案,并在资产重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调整的前提下,进行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对产品无销路,连续3年亏损而又未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一律不得上新项目,也不应再给予这些企业安排技改和流动资金贷款。
(五)对符合破产条件,纳入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应当由各市协调小组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的制订必须周密、充分,使破产企业资产变现能够实现,并有一个以上的收购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途径明确,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企业的破产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后,应依法进行,尽快结案。
(六)为了加大资产重组的力度,扩展重组空间,省协调小组要适时向全省通报各试点城市破产和被兼并企业情况,并通过拍卖等形式,实现企业产权或资产的转移。企业的资产重组不受行业、地域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只要是有利于全省经济结构优化的,都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资产变现、资产重组的有效方式和途径,确保兼并破产顺利进行。
五、各方共举,周密安排,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各试点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川府发〔1995〕115号),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保证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建立再就业中心、建立再就业基金、建立再就业职工档案,确保基本生活费、基本工资,扩大就业门路的原则进行,切实抓好任务、政策、资金、措施的落实。
(二)各试点城市要在行业和就业服务管理局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困难企业分离出来的富余职工的委托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托管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服务与管理。企业要设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中心”委托和指导,承担本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发放生活费、职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上岗。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托管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所需经费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提取的职工安置费;各市按一定标准为下岗职工列支的安置费;从城市增容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财政、劳动部门筹集的费用;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加收的“再就业补偿金”及社会捐助等。以上各项资金一律统筹使用,只能用于托管人员的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社会保险费以及转业培训费等。各试点城市要筹集一定规模的职工再就业周转金,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城市要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