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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试点城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经市经贸委、各债权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的充分协商提出本市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计划应按国家下达给各市的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编制。此外,各市还应按照超分配规模30%的数额编制备选计划。
  2、试点城市域内的中央及省属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由各试点城市统筹实施,纳入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中央和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省经贸委后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央及省属企业经省协调小组协调平衡后,纳入所在试点城市计划。
  3、各市制订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经市经贸委(计经委)和各主要债权银行签署意见后,报省协调小组审核。省协调小组审核并与各方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汇总制订全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省、市协调小组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随时监督和纠正不规范的做法,确保按政策规定严格实施。
  (三)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试点过程中,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从简进行。省协调小组对已完成破产、兼并和减人增效工作,需要冲销呆、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应当进行会审,每季度至少一次。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各专业银行等对呆、坏帐进行核销,要从简从快办理手续。并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分阶段及时进行。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准备有关材料,保证进度和质量。
  (四)降低企业兼并、破产成本。对企业兼并、破产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应实行免收或减收,严禁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对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认真审查,并按工本费或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费用支付。
  四、政策引导,扶优限劣,扩展资产重组范围和空间
  (一)根据全省和试点城市经济结构调整战略要求,以支柱产业中的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为重点,实施国有企业的重组。国有企业重组可采取整体或部分出售,资产无偿划转,资产授权经营,投资控股,企业分立,组建集团、承担债务获得产权等多种形式。企业兼并破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必须实现投资主体的变更、企业管理结构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重大调整。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应按国务院的规定,落实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
  (二)对优势企业兼并国有劣势企业,被兼并后的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其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在规定期内继续享受。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所发生的亏损,兼并后可用企业的利润抵补。兼并企业所借地方政府的财政贷款,也应比照银行贷款实行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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