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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 川府发〔1997〕93号)


  根据中央中发〔1995〕5号和省委川委发〔1995〕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充分发挥供销社的合作优势,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应充分依托各级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供销社为依托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振兴农村经济的重大举措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业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助农增收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推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增加规模效益,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省农村奔小康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要求供销社担负起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连接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历史重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围绕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工作,尽快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发展新格局。各级供销社要有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发展专业合作社,加强服务,以服务促进自身的发展。要利用自身优势,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坚持合作制原则,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
  专业合作社是在稳定、维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由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劳动者及经济、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根据市场要求和资源情况,结合产业布局,依托供销社着力兴办、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编织业等类别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必须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
  凡承认专业合作社章程,按规定交纳入社股金的农民,都可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供销合作社、乡镇、村办经济组织和其它各类经济、社会组织都可以入股成为集体社员。社员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实物折价入股。入股的财产所有权仍属入股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决定全社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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