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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载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载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1997年1月28日 成府发〔1997〕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管理,维护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对城区户外广告载体的设置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来,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属清理整顿的对象。
  二、户外广告载体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须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前将设置情况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登记核查。
  三、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市容环卫、环保、市政、公用、园林、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清理工作结束之前,暂停审批设置新的户外广告。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到期自行拆除。需继续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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