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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川办发〔1997〕118号)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一)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国家公务员的职责是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规范标准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热爱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反对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和执行法律、政令的自觉性,严守纪律、严守机密;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和贻误工作。
  (四)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树立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确保政令畅通,不得各行其是;团结协作,敢于负责,不推诿和扯皮。
  (五)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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