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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常设军供站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编制人员。遇到战时或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人员不足时,经直接领导军供站的人民政府批准,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或建设供电线路、供水、供气管道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应列入基建的大型设备购置)按程序由同级计委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房屋维修、小型设备购置和设备更新、修理等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平时过往部队的接待费,临时增设军供站所需经费等,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战时过往部队的接待费从支前经费中解决。
  三、加强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
  军供站的设置和撤销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成都军区的要求实施,并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无偿使用军供站,更不得改作其它用途。如因国家建设等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须征得成都军区同意,同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军供站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城镇建设配套费的缴纳,应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军供站的设施、设备应按要求配套、配齐并及时更新。
  四、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
  各军供站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认真执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按照《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的要求,落实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出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组织和军供物资保障预案。同时,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学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形势教育、国防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通过业务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适应市场经济,搞好平战结合
  各军供站在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和场地,挖掘潜力,扬长避短,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军供站开展平战结合,要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供效益的关系,不能把军供站承包给个人,所选项目不能污染环境,损坏设施、设备和妨碍军供工作。综合利用的收入,用以改善军供条件,改善职工福利,补贴过往部队生活费用,以提高军供保障能力,促进军供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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