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1997年8月26日 川办发〔1997〕113号)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总后勤部发布的《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供保障工作,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强化军供工作职能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重视军供工作,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把军供工作作为开展“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把完成军供任务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考核。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军供工作。
商业、粮食、供销、燃料供应等部门应分别负责组织供应过往部队所需的主副食品、燃料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并简化供应手续。
铁路、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对军供站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要予以保证。接受重大军供任务时,民政部门应事先告知有关部门,以有利于工作相互配合,确保任务完成。
交通部门对军供站的非营运性质、编制内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型客车等自用车辆,经当地稽征机关核定后,可免征养路费,其余编制内的同性质车辆,按吨位减半征收养路费。
卫生部门应负责军用饮食饮水的检查及伤病员急救和治疗工作。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卫生防疫部门应派遣卫生防疫人员到军供站指导检查卫生工作,并对食品进行检查、化验。伤病员急救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
二、妥善解决军供站人员编制与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