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经营加工贸易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对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数量审核,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关税。
(三)用好国家对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所提供的卖、买方中长期出口信贷,包括政策性出口信贷。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省外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银行和部门积极推荐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省外经贸委要建立项目库,做好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争取中央金融的支持,增加我省的出口信贷规模和资金。
(四)我省有关银行要加快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有抵押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比例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不需再交保证金。
(五)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利用境内外资银行的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业务,并可在不突破国家短期外债限额的前提下,在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抵押短期外汇贷款。
(六)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继续实行优先安排退税计划,并在我省出口退税计划内及时、足额退税。同时,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的,具体实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并落实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对于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50%所得税,作为国家资本金的投入。另外50%属于省级企业的由省上集中掌握,作为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省外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省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属于各市(地、州)的由地方政府自定。
(八)从1997年开始,“九五”期间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机电产品出口技改和流动资金周转金,企业实行有偿使用。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和省外经贸委共同管理,滚动使用。
(九)用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含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由省外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金项目的筛选、推荐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电产品出口涉及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外贸、商检、海关、工业等许多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充实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成员。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职能。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继续加强对本地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在贯彻国家和省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同时,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确保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