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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的任职应相对稳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免除、调离或变动其职务。
  个别优秀企业经营者,企业需要,本人自愿且身体健康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但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保护勇于改革的经营者,各有关机关对危害经营者人身安全、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应及时认真查处。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对考核、奖惩若有不同意见,可向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调查处理,维护经营者正当、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接受以下监督:
  (一)政府授权投资或委托的监管机构、部门的监督;
  (二)财政、审计、税收、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企业经营者的控告、投诉由各有关机关、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和执法监督进行协调、检查、督促,对其违纪、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者实施奖惩应以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达到或超过目标责任指标的,或者任期内考核评价确定为优秀的,或者年度、任期内考核单项工作成绩显著的,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由地方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二)由政府或主管部门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特别奖励;
  (四)连续2年(含2年)以上经营成绩显著者,适当提高基薪或经营业绩收入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称单项工作成绩显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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