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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四)维护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
  (五)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发展生产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企业经营目标和方针、中长期发展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预决算和资金调配等重大决策提出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提出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三)依法抵制一切不合理的收费、摊派;
  (四)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企业行政副职及中层行政管理人员;
  (五)按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依法进行培训、奖惩;
  (六)行使法律、法规或聘任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由其任用机关组织进行,作到公道正派,注重实绩,实事求是。
  第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现企业的税利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税利上交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在目标责任书中确定。对在亏损企业任职的经营者,以减亏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当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经营者经营业绩收入。经营者达到目标责任考核标准的,没有经营业绩收入,同时要按比例扣减基薪。
  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时结合任期审计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档次。
  第十七条 劳动、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的党组织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及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思想政治表现等结合考核进行评议,并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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