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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四)懂企业现代化管理,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不具备“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条件的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优秀年轻人才,经考察确能胜任者,也可以任用。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产生,一般由政府委托的监管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根据企业需要,在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聘企业经营者应当破除身份、地域和所有制性质的界限,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各级政府鼓励企业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和必要的优惠政策,从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拔优秀管理人员到经济效益较差的中小型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支持经营管理业绩突出并得到社会和企业认可的优秀经营者兼任经济效益较差企业的经营者或到更大规模企业任职。
  第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一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经营业绩(包括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与经营业绩挂钩。基薪按月预支,经营业绩收入依据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按年度支付。
  未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其收入办法按国家或省关于经营者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者的任职期限、薪金标准及目标责任指标由决定任用的机关(或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适当考虑本地区、本行业水平同经营者本人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 责权

  第十条 实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盈亏承担经营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决定;
  (二)依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保护企业的技术和经营机密,通过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三)保证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逐年提高,努力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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