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1990年以来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四川省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与企业经营者职、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者,系指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任用、考核、保障、监督及奖惩等项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企业经营者作用,遵循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依法管理,管人与管事,管资产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任用
第五条 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法经营管理,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能够密切联系和依靠职工群众,善于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知识,具有本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改革、开放、竞争、科技和发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