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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2日)废止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取得监督检查证,由所在部门按本规定统一申领。
  第五条 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政府有关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特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范围:
  (一)民主党派人士;
  (二)社会知名人士;
  (三)其他适合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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