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有关组织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按规定申领、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印制并套章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机关,可以不再申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颁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六条 执法证上应张贴持证人员的照片。照片上按下列规定加盖颁证机关的钢印:属市、地、州、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加盖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的钢印;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批准由省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发证的,加盖省行政执法机关的钢印;属省行政执法机关的,加盖本机关的钢印。
  第七条 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内的下列人员不得颁发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