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服务房屋,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得到解决。
三、设施建设
(一)区(市、县)至少建立一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指导、示范、辐射、培训等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其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达到6个以上。
(二)各街道(镇)至少建立一所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或具有养老、助残、康复医疗、青少年活动和托幼等5个单项特殊群体的服务设施。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具有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5个以上,每千人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设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张以上;助残服务设施容纳20个名额以上;青少年活动站容纳30个名额以上;托幼园容纳50个名额以上。每个居委会有一个固定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
(三)街道(镇)、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两个以上。
(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对外开放的比例达到单位内部福利服务资源的20%以上。
(五)社区服务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或随意改变用途。
四、队伍建设
(一)拥有一批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5%,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具有各种服务专长的技术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8%。
(二)拥有一批社区服务兼职服务人员,兼职服务人员占全部服务人员的5%以上。
(三)区(市、县)、街道(镇)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并有章程、有计划、有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的人数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70%以上的志愿者每季度义务服务不少于两次。
(四)辖区内60%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服务。
(五)做好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每年培训的人数占专职服务人员的20%以上。
五、资金筹集
(一)市(州)政府、地区行署积极资助社区服务。区(市、县)、街道(镇)对社区服务业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速度不低于区(市、县)财政收入和街道(镇)收入的增长速度。
(二)区(市、县)、街道(镇)福利基金利息收入的50%以上,居委会创办经济所获利润的10%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三)区(市、县)、街道(镇)、居委会所属的社区服务单位年利润的15%以上投入自身社区服务业的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