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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四川省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1996年3月12日)


  为了加强对全省社区服务工作的宏观指导,探索新时期社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模式,推动社区服务向高层次、高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二个委厅局《关于加快发展四川省社区服务业的暂行规定》(川民政〔1995〕城33号)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区(市、县)、街道(镇)分别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或协调机构,在民政部门建立具体办事机构,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二)区(市、县)、街道(镇)分别建立社区服务行业管理组织,对不同运营性质的社区服务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并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区(市、县)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街道(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服务列入区(市、县)政府和街道(镇)工作目标管理序列。
  (四)区(市、县)制定社会服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社区服务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发放统一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并实行年度检查。
  (五)区(市、县)、街道(镇)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法规建设
  (一)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二个委厅局《关于加快发展四川省社区服务业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扶持保护政策,并得到了认真贯彻落实。
  (二)社区服务发展项目在当地计划部门立项。
  (三)区(市、县)财政将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在建设过程中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建成后则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在社会福利事业经费中列支。
  (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留有社区服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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