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集资合作建房应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批准。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严禁在资金、用地和建房标准等方面,违反规定搞集资建房和建私房。住房建成后,职工可自愿选择购房或租房。职工所集资金相应转为购房款或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由职工在购房时或租房时补交。住房租售行为按房改政策进行管理。
四、做好原有政策同本方案的衔接工作
要做好原有售房政策与本方案的衔接。各市、地、州、县过去已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方案或售房方案,经过评估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应予认可。已明确产权比例(或售房收入分成比例)的不再变动,尚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应按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1994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方案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职工原按标准价购房所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按成本价转换的具体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另定。
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省、市地州、县要健全房改工作机构,实行定编,落实经费。同时,按
《决定》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同级房改工作机构的直属机构,也可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方式。各级房改工作机构在行政上受当地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房改工作机构的领导。
省房改办公室是省政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和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房改方针、政策,拟定省的房改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是审核各市地州县的房改方案,领导市地州县的房改方案,领导市地州房改办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相对独立操作系统的房改工作;三是监督检查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四是负责房改日常工作。
(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决定》的统一政策和本人方案,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地、州的房改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的房改方案,由所属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根据省政府批准各市、地、州的房改方案审批,报省房改办备案。成都、重庆市的房改方案,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同时,抄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房改办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铁路、煤炭、石油、气象系统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按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和省房改领导小组的批文执行,由省房改办负责政策性管理。省级驻蓉单位的房改仍按省政府川府函〔1991〕502号的规定执行。